清理“挂案”,还需要检察机关再加一把劲
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,普遍存在“挂案”现象。
例如,有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立案后长期不推进刑事诉讼程序,一直挂着。
又如,有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,因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,取保候审措施到期后虽然予以解除,但案件迟迟不予撤销,一直挂着。
“挂案”现象存在已久,数量惊人,对涉案当事人的影响非常大。
对被害人来说,长期“挂案”直接影响到他的利益保护诉求,也可能长期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人。并且,因为已经刑事立案了,很多情形下民事诉讼救济渠道也被堵死了。
对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来说,长期“挂案”直接影响到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,一直背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标签,他的名誉迟迟得不到恢复,处处遭受歧视和偏见。
“挂案”原因很多,但往往与办案单位、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是分不开的。
近几年,高层也关注到“挂案”现象,也采取了一些对策。
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出台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》,要求“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,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”、“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,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,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”,应当及时撤销案件。
最高检2022年工作报告中称:针对一些涉企案件该结不结、该撤不撤长期“挂案”,2019年起持续专项清理出9800余件,对证据不足、促查无果的,坚决落实疑罪从无,已督促办结8700余件。
许多地方政法机关也开展了针对“挂案”的专项清理活动,但多是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名,针对涉企类长期“挂案“。也有些检察机关未局限于涉企“挂案”,例如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近期出台的《大同市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刑事诉讼“挂案”清理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》。
与“挂案”存量相比,已经清理的“挂案”数量应该是很少的,并且还会不断有新的“挂案”产生。所以,清理“挂案”需要持久进行,且需要不断加大力度。
“挂案”的形成不仅有侦查机关原因,与检察机关长期缺位监督也不无关系。检察机关作为对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的法律监督机关,应切实担当起监督职责。
专项活动,仅能起到消化存量作用,并不能起到治本作用。真正落实疑罪从无司法理念,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,尤其是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后续监督机制,才是治本之策。
作者:商伟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