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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    刑事风险防控

企业刑事法律风险(四):挪用资金

挪用资金通常是企业实控人、财务人员及其他对资金享有保管转移便利的人员所为。有的挪用资金出借给自己或他人;有的挪用资金投资理财;有的挪用资金用于赌博;等等。挪用资金犯罪特征是擅自决定、归个人使用或为个人谋利。如果经过企业决策机制作出的决定,如果是为了企业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,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。有的挪用资金行为长时间内不被人发现。有的挪用资金行为造成资金无法退回的损失结果。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均是利用了职务便利,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二者区别关键。

《刑法》规定,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
民营企业中发生挪用资金行为,多是挪用资金罪。国有企业中发生挪用资金行为,是挪用公款罪。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,是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分关键。与挪用公款罪量刑相比,挪用资金罪量刑轻些,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为了防范挪用资金风险,应当通过制度约束企业实控人、大股东、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的权限,应当对财务人员的权限进行制约,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查账、审计机制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确保资金足额追回,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和追责。

 

——商伟律师随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