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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刑事法律风险(六):非法集资

 

近些年,国家打击了许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,许多民营企业曾经辉煌一时,但因资金链断裂而瞬间崩塌,董事长、总经理、总监、主管等皆因非法集资案发而锒铛入狱。有的涉案人员高学历高智商,名校硕士或海归,甚至有的涉案人员是学习法律出身,知法懂法,皆因经营模式违法,领罪受刑,令人惋惜,令人唏嘘。

非法集资通常指两个罪名,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二是集资诈骗。

《刑法》规定,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2020年修正、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上限,从原规定十年封顶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有非法性、公开性、社会性、利诱性特征,这四个特征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、经济纠纷的关键指标。集资诈骗犯罪除了具有前述四个特征以外,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的关键指标。

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,有的设计成投资理财形式、买卖形式、租赁形式等,交易标的多种多样。司法机关通常采取“穿透性”认定思路,透过现象看本质,看是否具有四个特征。

民营企业应当防范非法集资犯罪风险,首先,对经营模式应进行合法性论证,多咨询专业人士意见,避免自认为合法而实际上违法;其次,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,不同项目资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,禁止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,避免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风险;再次,发生资金紧张时,有计划有方案地妥善处理好与债权人的纠纷,避免矛盾升级。

 

——商伟律师随笔